重庆涪陵小田溪墓群清理一批商周遗存 现早期巴人活动踪迹******
中新网重庆1月17日电 (景诗雁)记者17日从重庆市文物考古研究院获悉,位于三峡库区的重庆涪陵小田溪墓群2022年完成阶段性考古发掘,清理出一批重要商周时期遗存,找到了早期巴人活动的踪迹。
该成果对建立乌江流域先秦时期考古学时空框架,研究乌江流域早期巴文化的陶器组合及其规律、巴人迁徙路线,以及研究商周时期该地区与四川、贵州、湖南、湖北等地区的文化交流、传播等学术课题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小田溪墓群位于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村,乌江西岸的一二级台地上。涪陵小田溪墓群考古是“川渝地区巴蜀文明进程研究”项目之一,2022年实施考古发掘面积500平方米。根据遗址的文化内涵,考古队将遗址分三个区开展工作,重点工作在其中的陈家嘴地点、网背沱地点两个区域展开。
“本年度最重要的发现是在网背沱发现了丰富的商周遗存,H3体量巨大,出土陶片2300余件,从出土品看,主要有尖底器、圜底器、平底器、圈足器等。”重庆市文物考古研究院文物考古研究所文博副研究馆员燕妮说,考古队在H3采集了两个炭样标本,时代约在商代晚期,考虑到木炭的年代一般早于遗迹的形成年代,结合器型比对结果,认为H3遗存时代应大致在商末至西周初期,个别器物可晚至西周早期,系发现早期巴人在乌江流域活动的实证,为研究乌江流域先秦遗存提供了最新材料。
据介绍,网背沱商周遗存文化面貌复杂,但其主体陶器群仍以尖底杯、角杯、子母口尖底盏、小平底罐、圜底罐(釜)为主,总体与峡江地区更为接近,展现出成都平原、峡江地区、陕南地区以及川西高原多文化汇聚融合的历史场景。
燕妮称,涪陵小田溪墓群还出土了大量动物骨骼,实证遗址的生业模式。经初步鉴定,该遗址出土的动物骨骼有哺乳动物类、鱼类、鸟类、爬行动物四大类,说明野生动物仍然占据绝大部分,虽然有部分猪的骨骼,但渔猎经济仍然占据绝对优势。(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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